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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数字服务贸易;理论体系;发展格局;统计测度;网络分析
作者:徐慧超;赵彦云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
摘要:在数字技术加速迭代的时代环境下,数字服务贸易成为推动全球贸易发展的重要支撑。一方面, 结合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基于数字服务贸易特点,概括数字服务贸易理论体系,在理论层面分析全球数字服 务贸易发展格局;另一方面,提出改进的数字服务贸易统计测度方法,将其推广至全球经济体层面。基于 2013—2021年63个具有代表性的经济体进行双边数字服务贸易规模测度,并分别基于数字服务贸易关系和 数字服务贸易规模构建数字服务贸易有向网络,从网络视角进行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格局的实证分析。 研究发现:数据要素差异构成数字服务贸易成因,数字服务贸易表现出经济和数字化密集、与收入水平正 U 型相关的发展格局;数字服务贸易的出口关系比进口关系密切,中介性程度较低,且具有一定的集聚性;部分 经济体展现出“重关系、轻规模”的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态势,且数字服务贸易规模会随着经济体处于生命周期 的不同阶段而产生变化。各经济体应加大数字化转型力度,丰富数据要素资源;提升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实 现数字服务贸易关系与规模的双翼发展。中国应调整数字服务贸易结构,保持中国数字服务贸易活力。
一、引 言
相比于传统国际贸易,数字贸易展现出不受时空限制、交付即时、数据要素聚集等特征,使得中小微企业 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进入贸易市场,也为大企业发挥其技术优势提供更大平台,促进企业转型[1-2]。党的十九 届五中全会上提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也提出,要通过不断提升贸易的 数字化水平,协同推进强大国内市场和贸易强国建设,加快培育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数字贸易”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 Weber提出,定义为借助互联网传输、用数字交付的产品和服务[3]。 目前数字贸易的概念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类。狭义概念指以数字形式进行交付的产品和服务,分为数字交付 内容(电影、电视剧、游戏、音乐、电子书籍等)、社交媒体(社交网络、用户点评等)、搜索引擎服务(万用搜索引 擎、垂直搜索引擎等)、其他数字化产品和服务(软件服务、通信服务、在云端交付的计算服务和数据等)四大 类。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美国国会研究服务局(CRS)和欧盟委员会(EC)均采用此概念。广义概 念的主要提出者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组织以及部分亚洲国家,在狭义概念中加入了数字订购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认为数字贸易是通过数字订购和 (或)数字交付进行的贸易。事实上,广义的数字贸易强调贸易数字化,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最终会达到无 限趋近于国际贸易的水平。狭义的数字贸易则强调数据的跨境流动,突出数字贸易与传统贸易的核心区别, 也是国际贸易与数字技术融合的核心发展内容。IMF在《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BPM6) 中,将通过数字手段进行支付的收费包括在服务中,而将跨境提供的产品归为货物。
数字贸易在当今的经济发展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基于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未来国际贸易将出 现服务化发展趋势,国际贸易格局面临重构。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均紧抓数字服务可贸易化的新机遇,推 动服务贸易迅猛发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数据,2022年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为3.82万亿美元,同比增长 3.9%,占全球服务贸易的53.7%。由此显现出未来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本文聚焦于数字服务贸易,综合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一方面结合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特性,构建数字服 务贸易理论体系;另一方面改进数字服务贸易规模统计测度方法,解决现有方法主观性过强的问题,并基于 2013—2021年的实际数据进行实证,通过构建数字服务贸易有向网络,分析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格局,提出有 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政策建议,推动中国在数字服务贸易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二、文献综述
(一)数字服务贸易规模统计
规模作为直接反映贸易发展情况的指标,在数字贸易环境下,对其进行准确测度是研究的热点与难点。 由于数字贸易无法和传统贸易完全脱离,当前并未实现对数字服务贸易规模的直接统计,现有研究多是通过 产业分辨法和“实交比”法进行规模统计,国际上也有学者直接采用 BaTiS数据库进行分析[4]。
产业分辨法通过与已有行业分类对比,明确属于数字服务贸易的相关行业,加总得到增加值或贸易额。 扩展的国际收支体系(EBOPS)①是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所采用的服务贸易分类,大多数学者基于此进行 行业选取。贾怀勤等提出数字贸易的“二元三环”架构,“二元”指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三环”指数字贸易三 个层次[5]。第一层是核心数字服务,即 EBOPS中的第9类;第二层指潜在数字技术赋能服务,包含 EBOPS 中的第6、7、8、10、11类,前两层共同构成数字服务贸易;第三层为货物订购贸易,三层合在一起即为广义的 数字贸易。陈寰琦等进一步通过 EBOPS的分类和行业特征进行数字贸易相关行业的判定[6-7]。
“实交比”是贾怀勤等提出的中国数字贸易规模测度方法,认为产业分辨法得到的是数字可交付贸易总 额,而非实际数字贸易交付额[5]。在境内交易与境外交易的比率相同、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比率相同的假 设条件下,利用实交比②进一步计算各行业的实际数字贸易交付额,计算如式(1)所示。由于第9类通信、计 算和信息服务是完全数字交付的,因此该类数字贸易的实交比为100%。
RDT=DT_imp×rate_imp+DT_exp×rate_exp (1) 其中,RDT 为实际数字贸易交付总额,DT_imp为数字可交付贸易进口额,DT_exp为数字可交付贸易出口 额,rate_imp和rate_exp分别为进口实交比和出口实交比。
(二)数字服务贸易统计分析
对于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分析,学者们主要通过社会网络分析方法或构建指标体系进行研究。 Snyder等最早将社会网络分析方法应用于国际贸易领域,之后,学者们从加权网络和动态变化两个角度对 其进行了改进[8-12]。现有研究大多结合上述两方面,通过动态加权网络进行分析。吕延方等以数字服务出 口贸易增加值作为权重,构建数字服务中间品贸易网络和数字服务最终品贸易网络,发现数字服务贸易具有 集聚效应,形成以美国为中心的亚太贸易群和以英国为中心的欧洲贸易群[13]。刘敏等以竞争或互补关系的强度为权重,构建数字贸易竞争网络和数字贸易互补网络,发现全球数字贸易中各经济体间的竞争性和互补 性逐年提升,且互补性大于竞争性[14]。Jiang等分别构建全球环境服务贸易网络和全球粮食贸易网络,并基 于SNA 方法进行实证[15-16]。
在构建数字服务贸易指标体系时,现有研究分为“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思路。“直接法”多选择直接 反映目标变量情况的指标,如蓝庆新等选取贸易竞争优势指数、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国际市场占有率指数、 Michaely波动指数四个指标[17]。“直接法”容易存在体系逻辑不清晰的弊端,如何正确地理解和区别目标变 量的不同维度是研究的重点与难点之一;“间接法”从目标变量的相关变量发展情况入手构建指标体系。如 冯宗宪等从数字贸易的影响因素角度构建数字贸易发展指数,包含数字创新、数字技能、数字贸易规模、数字 信任风险、数字贸易壁垒五个维度[18]。杨华等从外贸基础、外贸结构、外贸弹性、外贸拉动经济、外贸绿色发 展、外贸创新、外贸商品品质、外贸竞争力八个维度进行中国外贸高质量发展水平的测度研究[19]。在“间接 法”应用中,准确地选取指标是构建指标体系的关键。
(三)文献述评
数字服务贸易的相关研究近年来不断增多,但研究方法和思路相对集中,形成了一定的思维定式,因此 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已有研究或是聚焦于数字服务贸易规模的统计测度,或是构建指标体系进行数字 服务贸易发展水平评价,但未能考虑到数字技术为贸易带来的发展新特征,以及统计学科在数字服务贸易统 计分析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本文综合数字技术对贸易的影响,构建数字服务贸易理论体系和统计体系, 并结合广义统计学,刻画数字服务贸易统计分析框架。第二,关于数字服务贸易规模的统计测度,现有研究 中,有的直接利用数字服务贸易涵盖行业的贸易规模加总,忽视了数字贸易与传统贸易之间的差异性,存在 较大系统误差。有的基于系列假设,利用问卷数据进行数字贸易规模与行业贸易规模之间的转换,受限较 多,无法进行经济体层面的推广。因此,本文改进“实交比”数字贸易规模测度方法,提出基于投入产出的数 字服务贸易规模测度方法,在克服主观性影响的同时,具有一定普适性。
三、理论基础
(一)数字服务贸易理论体系
在数字技术与国际贸易不断融合发展的过程中,数据和服务成为主要贸易标的,此时,以数据流动为核 心的数字服务贸易登上国际舞台。同时,数字技术也给传统贸易理论带来了拓展和挑战,部分理论中的前提 条件发生变化,进而形成了具有新特征的数字服务贸易理论体系,具体如图1所示。
由图1,数字技术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是贯穿纵横的全维度影响,对不同阶段的贸易理论均产生了影响。
第一,数字技术放宽古典贸易理论假设,改变数字服务贸易格局,调整贸易流向。
(1)重塑数字服务贸易成因 在数字化转型环境下,数据要素成为关键生产要素,也是数字服务贸易的主要标的之一,重构了整个生 产要素体系。一方面,数据要素的加入提高其比较优势地位。减少了运输时间成本,具有即时性特征;在空 间上重塑了产业集聚模式,使得传统的地理集聚转变为虚拟的线上集聚[20]。另一方面,数据要素调整其他 生产要素结构。在数字服务贸易中,低技能劳动力的需求减少,而高技能劳动力以及用于数字技术发展等方 面资本投入的比较优势日渐显著。综上,数据要素的丰缺成为数字服务贸易产生的主要原因。
(2)改变数字服务贸易格局 首先,经济发达经济体对于数字技术具有更敏锐的感知,率先进行数字化转型,经济优势在数字服务贸 易环境中依然存在,而经济发展劣势经济体对数字技术的发展更为迫切,在数字化转型方面投入大量精力, 数字服务贸易表现出明显发展潜力;其次,由于数据要素的规模报酬递增,其比较优势呈现出内生性和动态 性的特征,导致数字服务贸易呈现数字经济密集的发展格局;最后,数据作为数字服务贸易的本质标的,可同 时出口至不同的进口方。与传统国际贸易针对具体产品的“一对一”特性不同,数字服务贸易展现了具体贸 易标的流向中的“一对多”特性。
(3)调整数字服务贸易流向 在数字服务贸易环境下,若一个经济体的数据要素、高技能劳动力、用于技术发展的资本投入相对充裕, 则该经济体进行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概率相对较高,且其数字服务贸易的对象,通常是相关要素较为缺乏的 经济体。
古典贸易理论描述的是不同产业间贸易的成因和规律,在数字服务贸易环境下,强调了数据在不同产业 中的融合应用。此时不同产业的生产率差异主要体现在对数据的应用能力中,体现了产业层面的数据优势。
第二,数字技术使现代贸易理论面临挑战,数字服务贸易展现全新格局。
(1)重构重叠需求理论 在需求层面,数字技术改变收入与需求的关系,重构重叠需求理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数 据的低成本特性,破除了需求的收入水平限制,降低数据需求门槛;第二,在数字化环境下,数字技术成为经 济落后地区“弯道超车”的重要推力。因此,收入水平较低的经济体会对数据要素产生较大需求,传统理论中 贸易集聚在收入水平相近经济体之间的格局被打破,形成了数字服务贸易环境下全新的收入需求关系。具 体表现为收入水平较高和较低的经济体均对数字服务贸易产生大量需求,而收入中等水平的经济体相对可 能对数字服务贸易表现略为迟缓,整体呈现出数字服务贸易与收入水平成正“U”型相关的发展格局。
(2)加快数字服务贸易演化流程 在技术进步方面,数字技术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字技术的差异构成数字服务贸易产生的原因,加快数 字服务贸易演化流程。在数字化环境中,结合重叠需求理论,需求时滞和反应时滞大幅缩短,随着数字化转 型程度的深入趋近于0,此时,掌握时滞成为数字服务贸易格局变化的主要影响因素,体现了数字技术掌握 程度以及数字成果转换效率在数字服务贸易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3)调整数据产品生命周期 深入产品层面,在数字服务贸易环境下,数据产品的生命周期有极大概率出现延伸和发散现象,对产品 生命周期理论进行了拓展。一方面,数据产品即使成为历史数据,也仍然在统计分析中具有研究价值,生命 周期无限延长;另一方面,数据的规模报酬递增和非竞争性特征,使得数据规模在使用过程中不断递增,在自 身的生命周期中不断孕育出新产品。综合上述两方面情况,实现了数据产品生命周期的不断发散延伸。
第三,数字技术进一步深化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一方面,数字技术使得数据和服务的生产效率提高,在大规模生产中,平均生产成本不断下降,结合新贸 易理论,加强了规模经济特性;另一方面,数字技术提高了差异化生产水平,使得数字服务贸易从供给导向转 为需求导向,形成了范围经济,拓宽了新新贸易理论的适用范围。此时,与产品类似,在规模经济的驱使下, 可能会出现完全垄断数据的情况。这一部分强调数字技术在企业的应用,企业生产率的差异主要由数据要 素的应用决定,体现了企业层面的数据优势。
综合上述分析,数字服务贸易理论体系描述了数字服务贸易的成因、发展格局及发展特征,主要包括以 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数据优势。从供给侧角度,数据资源和数字技术的差异是数字服务贸易的成因,展现 出由数据优势经济体向数据劣势经济体出口的流向特征,以及“一对多”的贸易关系特征;二是数据产品生命 周期的延长与发散。数据产品的生命周期以无限延伸的树状形态进行发展,数字服务贸易相应展现出规模 不收敛特征;三是收入需求关系改变,需求时滞和反应时滞趋于0,对数字技术的掌握水平表现出对数字服 务贸易的主要影响作用。收入劣势经济体表现出对数字技术的强烈需求,使得数字服务贸易呈现出在收入 水平较高和较低的经济体中聚集的发展格局。
(二)数字服务贸易统计测度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统计中,国际服务贸易统计分为基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基于国际收支 (BOP)两类。GATS将服务贸易分为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本质是根据服务 提供者与消费者在进行服务交付时所处的领土范围来进行划分。而数字贸易的交付不需要地理位置的移 动,该方法会产生误差。BPM6下的 BOP统计则是将居民与非居民的服务贸易数据根据服务行业划分为 12类,进行分别统计,避免了上述误差。
《国际服务贸易统计手册》(MSITS)为保证统计的延续性和前向兼容性,在 BPM6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分 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服务贸易的分类,制定出《扩大的国际收支服务分类》(EBOPS)标准,延伸服务贸易的含 义。比较两个版本的服务贸易分类,EBOPS2010的细化是对 BPM6的服务贸易中类和小类的进一步分类。 因此,从大类来看,EBOPS2010和 BPM6一致,分为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SA)、别处未涵盖的 维护和修理服务(SB)、运输服务(SC)、旅行服务(SD)、建设服务(SE)、保险和养老服务(SF)、金融服务 (SG)、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SH)、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SI)、其他商业服务(SJ)、个人、文化和 图2 数字服务贸易行业分类示意图 娱乐服务(SK)、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SL)共12个大类。其中,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 (SA)、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修理服务(SB)、运输服务(SC)、旅行服务(SD)、建设服务(SE)、别处未涵盖的货 物和服务(SL)都需要依托于实物提供服务,因此不可进行数字交付,不属于数字服务贸易范畴;对于保险和 养老金服务(SF)、金融服务(SG)以及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SH),三者所提供的服务均是以资产的 形式存在的,可以通过线上转账等方式实现数字交付,属于数字服务贸易范畴;对于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SK),由于包括了录音制品、录像制品等数字内容,也属于数字贸易范畴;而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SI)对 应于数字经济的核心产业———信息与通信技术产业,是数字服务贸易的核心内容。该分类下服务均通过数 字形式进行交付,属于完全数字交付行业。
对于其他商业服务(SJ),不同机构和学者在这一大类下的可数字交付行业判定存在差异性。具体来看, 研究与开发服务(SJ1),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SJ2),其他商业服务(SJ35)以及建筑、工程和其他技术服务 (SJ31)均可以通过在线咨询的服务形式实现数字交付。废物处理和防止污染、农业和采矿服务(SJ32)中的 碳补偿等服务,以及贸易相关服务(SJ34)均以资产形式存在,可实现数字交付。而根据 BPM6,经营租赁服 务(SJ33)指根据向承租方提供使 用有 形 资 产 的 协 议 出 租 生 产 资 产,但是 不 涉 及 将 大 部 分 风 险 和 所有 权 回 报 向 承 租 方 转 移 的 活 动。软件、知 识 产 权 等 无 形 资 产 使用 许 可 权 付 款 计 入 具 体 的 栏 目,而非经营租赁。因而,经营租 赁服务 是 无 法 数 字 交 付 的,不 属 于数字服务贸易范畴。
综上,数 字 服 务 贸 易 涉 及 的 行业分类示意图如图2所示。其 中,SI是数字技术直接提供服务 的内容,而 其 他 行 业 是 数 字 技 术赋能服务,包括数字内容、通过资产形式提供服务和通过咨询形式提供服务三部分。上述行业构成了可数字 交付行业,但在现实情况下,并不是所有可数字交付行业的服务贸易都已实现100%的数字贸易转化。对于 数字技术赋能服务的相关行业,仍处于部分数字交付状态,需要对实交比进行估算,以避免高估数字服务贸 易规模。
考虑到数字服务贸易实际是数字技术发展所带来的结果,将数字服务贸易涉及的行业看成是数字技术 与相关服务行业的融合发展,实交比体现了数字化的渗透程度。部分学者通过构造指标体系来测度行业的 交叉转型情况[21-22],本文参考潘文卿等利用投入产出表数据进行产业数字化转型程度的研究,基于投入产 出表,对可数字交付服务行业的实交比进行估算[23-24]。在投入产出表中,直接消耗系数反映了相关服务行 业与数字技术的直接关联,而间接消耗系数还包含了相关服务行业与数字技术之间的间接关联,如相关服务 行业通过数字设备实现服务贸易的数字化等。这一类服务在贸易中更多地体现在数字订购方面,不可数字 交付,因此,本文将直接消耗系数作为实交比进行数字服务贸易规模的测算。相比于已有的实交比方法,基 于投入产出表的测算方法可以得到具有普适性的、客观的数字服务贸易规模估算结果,并可推广至经济体层 面,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四、数据来源及研究分析
(一)数据说明
数字贸易的概念在2013年被明确提出,因此在时间范围上,本文选取2013—2021年的数据进行实证分 析。同时,以可获得数据为基准,最终确定研究范围包含63个经济体。
由前述数字服务贸易规模的统计测度需要相关行业的服务贸易额以及行业间直接消耗系数。注意到, 投入产出表是从生产角度进行的产业间关系的刻画,因此本文以出口方的直接消耗系数作为实交比。对比 发现,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中 BPM6分类下的数据,与 OECD 中 EBOPS2010分类下的数据 在本文所需水平上一致。考虑到 UNCTAD 所涵盖经济体的完整性,选用 UNCTAD 数据,单位为百万美元。
关于投入产出表数据的选取,由于世界投入产出数据库(WIOD)时效性不足,且 OECD2021版本的投入 产出表具有时间连续且时效性较强的优势[25],本文基于 OECD2021版本的投入产出表进行实际计算①。注 意到,OECD投入产出表中的分类与 EBOPS2010的并不一致,通过国际标准行业分类(ISIC4)进行二者之 间的对应,对应情况如表1所示。
在 OECD投入产出表的行业分类中,并没有直接的数字技术行业分类。本文在实际测算时,参照张恪 渝等对投入产出表进行重新编制,将D61电信和D62T63信息技术和其他信息服务合并,以此计算数字技术 的直接消耗系数[26]。此时,行业j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实交比的计算如式(2)所示。
其中,aDj表示行业j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实交比,也就是数字技术与行业j之间的直接消耗系数,Xj 表示行业 j的总投入,xDj表示行业j生产中对数字技术的消耗,为行业j生产中对 D61电信的消耗xD61,j与生产中对 D62T63信息技术和其他信息服务的消耗xD62T63,j之和。
在如表1所示的对应条件下,本文在进行数字服务贸易规模的具体测算时,认为数字服务贸易相关行业 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SF),金融服务(SG),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SH),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SI),研究与开发服务(SJ1),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SJ2),建筑、工程和其他技术服务(SJ31),废物处理和防 止污染、农业和采矿服务(SJ32),贸易相关服务(SJ34),其他商业服务(SJ35),视听服务(SK11),艺术相关服 务(SK12),健康服务(SK21),教育服务(SK22),文物和娱乐服务(SK23)以及其他服务(SK24)16个行业。 将数字服务贸易规模记为 DTrade,将各相关行业的服务贸易额分别记为 TSF、TSG、TSH、TSI、TSJ1、 TSJ2、TSJ31、TSJ32、TSJ34、TSJ35、TSK11、TSK12、TSK21、TSK22、TSK23、TSK24。由此可得数字服务 贸易规模的计算如式(3)所示。
(二)研究分析
考虑到贸易是经济体之间的互动活动,经济体在贸易活动中可以拥有出口方和进口方两种不同的身份, 通过双边数据体现贸易活动的互动特征。因此,本文以经济体对作为空间维度最小单位,基于网络结构数 据,构建从出口方指向进口方的数字服务贸易规模有向网络,进行数字服务贸易的网络演变分析。
1.基于数字服务贸易关系的有向网络分析 本文首先基于数字服务贸易关系进行有向网络的构建。若两个经济体之间存在数字服务贸易关系,则 将边赋值为1,否则为0。
为将不同经济体的出口和进口水平进行可视化,分别根据经济体在有向网络中的出度和入度进行节点 形状及大小的设置,进而实现分别基于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关系和进口关系的有向网络可视化,具体如图3和 图4所示。为了避免图中连线过多,不便分析,在图3和图4中不标注连线,而以节点的大小和形状进行区 分。节点越小的经济体,说明其拥有的数字服务贸易关系越少。对于关系数不超过10的经济体,用上三角 形进行节点的标识;对于关系数达到62的经济体,用方形进行节点表示;其余经济体均用圆形进行表示。
由图3可以看出,63个经济体中,有27个经济体仅与10个以内(含10个)的经济体开展了数字服务贸 易出口活动,其中有23个经济体未进行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其余较少进行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经济体主要 集中在亚洲地区。中国与10个经济体构建了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关系,新加坡与8个经济体进行了数字服务 贸易出口往来,智利与5个经济体进行了数字服务贸易出口,韩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对象数量为3。在63 个经济体中,仅俄罗斯与其余62个经济体均形成了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关系,而位于欧洲的大部分经济体数 字服务贸易出口关系数相近。由图4可以看出,在63个经济体中,有11个经济体仅接受了10个以内(含10 个)经济体的数字服务贸易进口,且这些经济体主要分布于非洲、美洲和亚洲,而其他经济体的数字服务贸易 进口关系数相对接近。
综合图3和图4,基于数字服务贸易关系,63个经济体在数字服务贸易关系网络中大致分为两类。一类 包含大部分经济体,呈现聚集状态;另一类为数字服务贸易活动对象在6个经济体以内(含6个)的经济体,呈现稀疏状态,为突尼斯、缅甸、柬埔寨、哥斯达黎加、哈萨克斯坦、文莱、哥伦比亚、秘鲁、沙特阿拉伯、越南这 10个经济体。观察发现,稀疏状态的经济体基本处于进口方一侧,在数字服务贸易中呈相对弱势,且是经济 发展较为落后的经济体,说明经济优势在数字服务贸易环境下依然成立。
在研究经济范围内,2013—2021年各经济体之间的数字服务贸易关系未发生变化,基于数字服务贸易 关系形成的数字服务贸易网络也相应一致。因此仅选取其中一年进行分析,将具体网络结构特征列于表2。 由表2,在基于数字服务贸易关系的有向网络中,实际存在数字服务贸易关系的经济体对仅占理论上可存在 的所有关系数的44%,平均每个经济体会与27.286个经济体进行数字服务贸易,表现出未来数字服务贸易 关系扩张的巨大潜力。同时,从平均接近中心度角度,出度略高于入度,说明各经济体的出口关系表现得比 进口关系更为接近。平均中间中心度数值为0.328,说明数字服务贸易关系中出现三角结构的可能性较低, 中介性和传递性特征相对不明显。从平均聚类系数来看,数字服务贸易网络的平均聚类系数达到0.717,说 明在数字服务贸易关系中具有一定的聚集性。
图5绘制了 PageRank排名前十的经济体的情况,发现美国、日本、中国明显高于其他经济体,体现三者 在数字服务贸易关系中的核心地位。从洲际分布来看,亚洲经济体占四成,展现了亚洲在数字服务贸易关系 中具有一定的聚集性。
具体来看,中国仅向10个经济体进行了数字服务 贸易出口,分别是法国、德国、日本、韩国、俄罗斯、英 国、美国、巴西、印度、南非。这些经济体或者与中国签 有区域贸易协定,或者是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经济体。 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在数字相关产品中的先进 性,以及拉动落后经济体共同发展的大国风范。中国 的进口对象多集中于欧美等数字化转型水平较高的经 济体,体现了中国对数字化转型的重视,通过进口相关 技术、知识等提高自身数字化水平。整体上,中国的进 口关系高于出口关系,仍处于不断吸收先进知识与技 术的数字服务贸易成长阶段,未来发展潜力巨大。进 一步地,中国应提高数字技术的成果转化效率,将吸收 的知识与技术内化为自身有竞争优势的产品,从而扩 张数字贸易出口关系。
2.基于数字服务贸易规模的有向网络分析
经济体i对经济体j 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规模, 即为经济体j对经济体i 的数字服务贸易进口规模, 因此为避免重复分析,本文仅从出口规模角度 进 行 分析。
基于改进的数字服务贸易规模测算方法,对2013—2021年经 济体之间的数字服务贸易规模进行测算,并将历年测算得到的最大 规模、最小规模和平均规模汇总于表3。
由表3可以看出,2013—2021年间,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先减后 增。最大的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多集中于发达经济体,而最小规模往 往涉及欠发达地区,且不同经济体之间的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在数值 和量级上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基于数字服务贸易规模进行数字 服务贸易网络的构建时,若以边的粗细体现边值大小,会使得网络 图十分杂乱,不便分析。本文采用阈值法进行数字服务贸易有向网络的简化。为避免选取单一阈值时会损失较多信息,分别以出口方数字服务贸易总额的80%、50%、10%、 5%、1%和0.5%水平为阈值,进行经济体之间数字服务贸易规模的提取,具体边的赋值规则如表4所示。 本文根据“厚今薄古”思想,令时间区间[t1,tN ]内tk 时刻的时间权重为wk =k/∑k ,将数字服务贸易 规模时间维度的信息内在化,从而得到2013—2021年的综合数字服务贸易规模,构建基于多阈值的有向网 络如图6所示。提取阈值后,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在6个阈值水平下均基本涵盖了数字服务贸易总额,说明提取后的网络具有优良代表性[27]。
由图6,共有44个经济体之间的数字服务贸易规模达到1%及以上水平。整体来看,大部分经济体对之 间的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处于同一水平,极小或极大的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属于少数情况。美国、英国、德国、卢 森堡四个经济体构成了进口中心点,与之发生较大规模数字服务贸易往来的经济体较多。美国相对特殊的 是,虽然向其进行较大规模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经济体数量较多,但同时,美国向罗马尼亚和瑞士进行的数 字服务贸易出口规模显著高于其他经济体。结合前述分析,虽然俄罗斯、加拿大、美国、英国与大部分经济体 进行了数字出口服务贸易,但规模较小,整体呈现“重关系、轻规模”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特征。中国在基于 多阈值数字服务贸易规模的综合有向网络中,只对俄罗斯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说明除了 俄罗斯,中国对其他经济体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规模均小于总出口的1%,同样表现出“重关系、轻规模”的 特征。
由图7对 PageRank排名的描述,在基于多阈值数字服务贸易规模的有向网络中,美国的 PageRank显 著高于其他经济体,达到德国的两倍水平,体现了美国在数字服务贸易规模方面的绝对核心地位。同时,在 该网络中,排名前十的经济体有近一半是欧洲经济体,体现欧洲经济体在数字服务贸易规模中的重要地位。
对时间加权后的数字服务贸易规模有向图的分析,可能会导致部分信息遗失。本文分别对2013—2021 年基于多阈值数字服务贸易规模有向网络进行描述,分析数字服务贸易的动态演变过程。得到历年的网络 图如图8和图9所示。2013—2021年的节点数分别为38、37、35、32、30、32、37、43、43,呈现正“U”型变化趋 势,说明达到一定数字服务贸易规模的经济体对数量在2013—2021年间先减少后增多。
图8从左至右、从上至下分别是2013—2017年的有向网络图。结合表3,2013—2017年属于数字服务 贸易发展初始阶段,进口方更倾向于从已知的、具有一 定数字化水平的经济体进行数字服务贸易进口,因此 会减少与其他经济体的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在这一阶 段,多阈值数字服务贸易规模的有向网络表现出不断 提高的集聚程度,并展现出一定的传递性。具体来看, 2013年的有向网络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个部分只包 含数字服务贸易关系;另一部分相对聚集,呈“一树三 心”的分布形态。此时,美国、英国、德国迅速把握发展 风向,作为进口中心,不断吸收先进技术与知识,进一 步实现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水平的提高;而爱尔兰在技 术密集型行业中表现优异,其所拥有的数百家
高新技术公司,吸引了非常多的初创企业和成长性科技公司,成为出口中心,实现自身数字服务贸易发展。2015 年,美国的较大规模数字服务贸易进口范围进一步扩大,成为“超级进口中心”,展现了美国对先进技术和知 识的依赖和重视。2016年,卢森堡作为进口方的中心作用也得以展现。至此,多阈值数字服务贸易规模的 有向网络由原本的“三心”结构转为“四心”结构。
图9是2018—2021年的有向网络图。结合表3,2018—2021年属于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成长阶段,随着 数字技术和数字服务贸易的不断发展,进口方会对更多的经济体产生“数字贸易信任”,扩大来自其他经济体 的数字服务贸易,数字服务贸易网络中集聚部分的网络密度也不断提高。在这一阶段,美国的进口中心地位 保持不变。但从整体上看,各经济体的数字服务贸易进口与出口关系逐渐趋于平衡。说明各经济体逐渐明 确自身在数字服务贸易产业链中的定位,国际分工趋于稳定。从中国的数字服务贸易规模来看,2019年,中 国出口到俄罗斯以及从芬兰的进口规模提高,首次在有向网络中展现。2021年,与中国有较大规模数字服 务贸易往来的经济体由2个增加到4个,体现了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进步。
综合上述分析,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已经历了初始阶段,正处于发展阶段,即将步入成熟阶段。在多阈 值数字服务贸易规模的有向网络中,进口关系呈中心化发展特征,而出口关系较为分散,体现了经济体对于 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巨大需求,展现了未来发展无穷潜力。从数字服务贸易方向来看,虽然数字服务贸易出 口关系的密集程度高于进口关系,但是具有较多出口关系的经济体,均表现出“重关系、轻规模”的发展特征。 说明经济体在数字服务贸易的初始和发展阶段,对数字服务贸易关系的扩张表现出相对更强的重视程度。 同时,随着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各经济体逐步确立在数字服务贸易产业链中的发展定位,为步入成熟阶段 的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打下基础。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在数字服务贸易环境下,数据要素差异构成数字服务贸易成因,表现出经济和数字化密集、与收入水平 U 型相关的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格局。整体上看,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已跨越初始期阶段,正处于成长期 阶段,即将步入成熟期阶段。
结合2013—2021年的实际数据,分别基于各经济体之间的数字服务贸易关系和数字服务贸易规模构建 数字服务贸易有向网络。从数字服务贸易关系来看,数字服务贸易有向网络表现出了出口关系比进口关系 密切、中介性程度较低、具有一定的集聚性等特征。从数字服务贸易规模来看,部分经济体展现出“重关系、 轻规模”的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态势。同时,在演变过程中,达到一定数字服务贸易规模的经济体数量呈先下 降后上升的 U 型变化趋势,数字服务贸易规模会随着经济体处于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而产生变化。
基于中国视角,数字服务贸易发展处于集聚状态的闭环区,且往往向签订了区域贸易协定或是经济水平 较高的经济体进行出口,体现了中国在数字相关产品中的先进性。而中国仅与俄罗斯之间有较大规模的数 字服务贸易出口,说明中国仍处于广泛吸收先进技术和知识的成长期阶段。
(二)建议
在数字服务贸易环境下,各经济体应当把握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特征,加速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成长速度。 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提升:一是加大数字化转型力度,丰富数据要素资源。鉴于数字服务贸易当前展现出 的经济和数字化密集发展格局,各经济体应当积极推动经济与数字化发展,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加强知识产 权保护,抢占数字服务贸易发展高地。不断推动产学研融合发展,加强企业与高校、研究院所的合作,提升数 字技术的成果转化率,持续扩充数据要素。二是不断扩充数字服务贸易关系,加紧布局全球数字服务贸易网 络。加强经济体之间数字服务贸易联系,通过数字服务贸易关系的构建补充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空缺。三是 进一步加大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实现数字服务贸易关系与规模的双翼发展。数字服务贸易关系的建立加快 了数字产品及相关服务在经济体之间的流动,数字服务贸易规模的扩大是维持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国内大 循环的重要抓手。
对于中国而言,应立足大国视角,坚持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张数字服务贸易关系,扩大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强化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同时应调整数字服务贸易结构,保持中国数字服务贸易活力。当前,数字 服务贸易呈现出经济集聚、数字经济聚集的不平衡发展格局,但收入集聚的格局被打破,中低收入经济体在 数字服务贸易发展中显露头角,应不断顺应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格局,发挥自身优势,动态调整数字服务贸易 结构,打造数字服务贸易的可持续性发展。